关于****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税申请尊敬的**县国家局:我们是******农民专业合作社,本社于2010年4月20日在**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,并于2010年5月5日在贵局了登记证,本社成员有
一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,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合作社。 二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,可按13%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