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(经营场所)使用证明
县工商局:
经调查核实,由 (拟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)作为住所使用的,位于 (详细地址)的房屋,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,属建筑,产权归 (房屋所有权者名称)所有农村合作社 。
特此证明
证明单位(盖章)
XX县XX镇XX村民会
年 月 日
注: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: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,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;租用他人场所的,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;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,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会出具的证明农村合作社 。
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(市、区)、乡(镇)及村、街道的门牌号码农村合作社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