农村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,本身就是商品 生产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产物农村合作社 。因此。它在农业产业 化经营中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无法替代的优越性。在农民自己建立的生产、加工、销售一体化的 合作组织中,实行分户生产,合作加工,农民既是农产品 的生产者,又是加工、销售企业的主人。
这就意味着农产品加工、销售、购买都控制在农民手里,从而保证了农产 品附加值都归还于农民农村合作社 。合作组织除了为农户提供加工、销售服务外, 还可以提供信贷、保险等金融服务,有利于聚集农民手里 的闲散资金甚至消费资金投入生产。这就有利于利用互助合作的力量来抵御灾害,减低风险。
合作社不仅对内是非盈利性的,而且可以享受 国家的某些减免税收待遇,有利于增加农民收人,提高农 业比较效益农村合作社 。
合作社是农民在自愿基础上联合起来的独立经 济,合作社办加工、销售企业,一方面有利于吸收农民手里的闲散资金,消化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;另一方 | 面,农民由于是推进产业化经营的主体,更容易做到从实 际出发,防止“刮风”和产业猛烈扩张,从而降低成本,规避风险农村合作社 。